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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人事室新聞:勤休制度宣導-桃園市立仁美國民中學-多元創新課程

/ 發佈者:人事主任 / 發佈時間:2024-05-16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

二、公務員(含兼行政教師)辦公時數規定

1.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2.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府備查。

3.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前報府同意。

三、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四、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五、勤休制度數位課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並置於「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連結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35962,請本校公務人員完成學習時數,以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

六、勤休新制相關規定及 Q&A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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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_1_服勤辦法總說明.pdf
服勤辦法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