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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人事室新聞: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桃園市立仁美國民中學-多元創新課程

/ 發佈者:人事主任 / 發佈時間:2022-12-30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主旨: 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12月29日府教人字第1110362223號 函辦理 。
二、 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請提前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服務之學校、機構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
三、 復查同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略以,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或有提前復職、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 依上開規定,本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如有前開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或申請提前復職、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 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
(二) 應於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前,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函報教育局備查。
五、 檢附「桃園市各類教師留職停薪應報送方式一覽表」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提前復職及延長留停注意事項」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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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_1_1111229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事宜.pdf
1111229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事宜
151_2_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提前復職及延長留停注意事項.pdf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提前復職及延長留停注意事項
151_3_1100907修正桃園市各類教師留職停薪應報送方式一覽表.pdf
1100907修正桃園市各類教師留職停薪應報送方式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