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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內政部函以,有關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112年11月7日生效一案。 |
說明: |
一、 | 依桃園市政府112年11月9日府人考字第1120313068號函內政部112年11月7日台內移字第112091288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旨揭要點本次係為應111年6月22日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條次移列,修正援引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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