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人事室新聞:轉知有關本府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一案-桃園市立仁美國民中學-多元創新課程
最新消息 / 內容類型:新聞類型
內容標籤
頁面QRcode
一、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為降低本府所屬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本府請各機關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理。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一)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事前通報
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3目: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事前通報
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4目: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三) 落實「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作業
修正第3點第1項第7款第5目: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內文可瀏覽群組:
註冊會員 訪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