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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教職員工同仁健康、避免過勞,各處室同仁倘有公務須延長辦公時數加班,請遵守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之規定。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及保障公務員健康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業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不以是否支領加班費為限,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職是之故,同仁倘有頻繁加班情事,請各部主管適時關懷周遭同仁,避免超時工作。倘有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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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人事室新聞:為保障教職員工同仁健康、避免過勞,各處室同仁倘有公務 須延長辦公時數加班,請遵守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 得超過60小時之規定。-桃園市立仁美國民中學-仁美國中

/ 發佈者:人事主任 / 發佈時間:2024-10-08 / 內容狀態:啟用中

為保障教職員工同仁健康、避免過勞,各處室同仁倘有公務 須延長辦公時數加班,請遵守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 得超過60小時之規定。

  1. 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及保障公務員健康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業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不以是否支領加班費為限,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2. 職是之故,同仁倘有頻繁加班情事,請各部主管適時關懷周遭同仁,避免超時工作。倘有逾越,敬請簽會人事室陳報校長核可。另依本市府113年1月23日府人考字第1130018482號函略以,人事處配合查勤進行各校加班時數抽查,針對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以上人員,須配合進行工時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報告。(例如,降低工時、工作流程簡化等)
  3. 按報請加班應由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並依相關差勤申請程序填報加班事由、日期及時間等,送請各該主管審查並報請校長核可。另請各處室同仁避免大量申請未經事先指派或週期性申請之加班單。(例如 事前一次報請固定於每週二、三、四申請加班2小時,連續2週或者以上)。
  4. 茲因本府教育局近期發現有學校公務人員或教師兼行政人員未 經報准而有每月加班時數超過60小時之情事,爰本府教育局已請差勤系統廠商調整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申請加班單時控管於60小時內),以符合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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