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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辦理113(114)年度後備軍人緩召申請,凡經列管有案之後備軍人,如有符合兵役法第41條3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請依下列時間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一)凡新到職或退伍者,請於到(復職)之日起30日內提出緩召申請。
(二)核准緩召有案,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其申請延長時效緩召時間為113年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二、應檢附證件:聘書、畢業證書、教師證、退伍令等證件正本及影本乙份。
三、代理教師亦可申請緩召。
四、男性教師退伍階級為義務役士兵且未滿37歲者、階級為志願役士兵且未滿46歲者、階級為士官或尉官未滿51歲者、階級為校官或士官長未滿59歲者。
五、凡屬國民兵、替代役、免役及除役人員無須申辦。服義務役、志願役及補充兵的男性同仁得申請辦理。
五、請於113年09月16日(一)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倘有疑義請私賴或以電話(分機710)詢問,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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