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090089762B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1份。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8月5日桃教高字第1090066919號函轉教育部109年7月27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89762C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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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0066919_Attach03.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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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0066919_Attach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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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90066919_Attach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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