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2月22日桃教秘字第11100015039號函示.為避免因教師自付代課費用後,學校申報所屬教師薪資所得與實際不符之情事,衍生賦稅不公現象,請各校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等相關規定,正確計算並申報所屬教師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
二.如有教師自付代課費用需更改薪資所得資料情形者,請於自付代課費用次月10日前(以利計算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向總務處出納組辦理,正確計算並申報全年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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