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教師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一案,請確依說明辦理。 |
一、 |
依據教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1 月 20 日 桃教學字第 1110005905 號號函辦理。 |
二、 |
鑑於近年跟蹤騷擾事件頻傳,造成社會危害,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跟蹤騷擾防制法業經 110 年 12 月 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8131 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 |
三、 |
教師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請依教師法規定,本於權責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應予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
四、 |
本案副知教育局各教育階段別承辦單位,惠請依本案辦理教師解聘、不續聘或停聘等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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