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已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條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條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條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條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條文,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或自儲金,追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重行計算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無須責由扣繳義務人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事宜,請扣繳義務人於所得憑單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 Facebook
- Google+
Pinte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