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之費率,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自111年1月1日起分別調整為7.83%及10.16%一案。 |
一、 |
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1月17日 桃教人字第1100103952號函轉桃園市政府110年11月5日府人給字第1100290488號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另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規定,目前年金規定僅適用於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及離退給與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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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6735100E_1100103952_ATTA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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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76735100E_1100103952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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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76735100E_1100103952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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