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重申有關各校利用假日或非上班時間辦理各項活動之補假事宜,授權校長依據說明段規定自行核處,無需報本局核備 |
說明:
1.依據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6月9日桃教高字第1100049178號及110年6月15日桃教高字第1100051946號 函辦理 |
2、 |
各校利用假日或非上班時間辦理全校性活動,全校師生得統一於一週內擇日覈實補假,全校統一補假次數以每學年三次為原則;惟確因推展校務之需,該學年統一補假次數超過三次者,請經家長會同意後,始得准予補假。 |
3、 |
各校利用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辦理非屬全校性之各項活動,在不影響校務(教學)工作、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之原則下,工作人員得於活動結束後一年內擇日覈實補假。 |
4、 |
教師於假日或非上班時間奉派實際執行職務未領加班費者,或經學校指派參與各相關會議或研習活動者,在不影響校務(教學)工作、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之原則下,得於活動結束後一年內擇日覈實補假。 |
四、 |
教師非奉學校指派,於假日或非上班時間自行參加各項活動者,因未占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並無請假或補假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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